陕科政发〔2009〕131号
2009年10月15日省科技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培养我省创新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做好我省科技人才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并制定《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附件: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我省创新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确保我省科技人才队伍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青年科技骨干,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加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增强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后劲,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科技新星。
第四条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
(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四)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在企业研究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一般应获博士学位(企业申请者应获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重要科学发现、重大科技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职称的限制;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973”、“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计划等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七名),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8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形成的科研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5.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效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评选
第五条 科技新星的推荐、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归口管理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管协管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其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申请者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选拔的基础上,优中选优,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详实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省科技厅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根据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省科技厅确定为年度科技新星,颁发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证书。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3年。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以上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受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并在立项审批时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可给予不低于1比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跟踪掌握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
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省科技厅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价。
在3年培育期间做出重大成绩、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省科技厅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优先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跟踪支持;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第十六条 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